2025年第58号公告: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不扩散等国际义务,国务院批准对下列物项实行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品
(1)3A001
比能量(质量能量密度)大于或等于的可充电锂离子电池(包括电芯和电池组) 300 瓦时/千克。 (参考海关编码:85076000)
(2)3B901.a
可充电锂离子电池制造中使用的设备:
- 绕线机 (参考海关编码:84798999);
- 堆垛机 (参考海关编码:84798999);
- 电解液灌装机 (参考海关编码:84798999);
- 热压机;
- 形成和能力分级系统;
- 容量分级柜。
(3)3E901.a
用于生产受 3A001 管制物品的技术。
二、与阴极材料相关的项目
(1)3C901.a.1
压实密度为 2.5 克/立方厘米或更高 以及特定容量 156 mAh/g 或更高。
(参考海关编码:28429040)
(2)3C901.a.2
三元阴极材料的前体:
a. 镍钴锰氢氧化物 (参考海关编码: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 (参考海关编码:28539050)。
(3)3C901.a.3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4)3B901.b
用于制造可充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 辊式窑;
- 高速搅拌机;
- 砂磨坊;
- 喷气式磨粉机。
三、与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的项目
(1)3C901.b.1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2)3C902.b.2
由人工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物组成的阳极材料。
(3)3B901.c.1
石墨负极材料生产中使用的造粒工艺设备:
a. 容积为 5立方米或以上;
b. 容积为 5立方米或以上。
(4)3B901.c.2
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中的石墨化设备:
a. 箱式炉;
b.艾奇逊熔炉;
c. 内联式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5)3B901.c.3
石墨负极材料生产中使用的涂层和改性设备:
a. 熔涂设备,容积为 300升或以上;
b. 喷雾干燥设备,容积为 60立方米或以上;
c. 滚筒直径超过一定限度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0.5米。
(6)3E901.b
石墨负极材料生产中采用的工艺和技术:
- 造粒过程;
- 连续石墨化技术;
- 液相涂层技术。
四、许可和申报要求
拟出口上述物品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主管商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以及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出口经营者应对其报关单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加强货物识别。
- 为了 受控物品申报表应明确注明“两用物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指定相关的两用物项管制代码。
- 为了 非管制项目 和 参数、规格或性能接近控制阈值声明表格应注明“非管制物品并包含具体参数和指标。
海关当局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真实性有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有关出口货物不得放行。
五、生效日期
本公告将于 2025年11月8日。
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将会据此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日期: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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